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0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志強於民國91年5月3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1.88%,詎料債務人周志強僅繳納本息至104年3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69,47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