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陳人忠 即陳人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複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59號)提起上訴,已于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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