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原告 黃欣雲
黃嘉榆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被告 林永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永基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