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梁芢菲 相對人即債務人梁芢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9794元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年息1%001新臺幣489794元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5%違約金: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9794元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01新臺幣489794元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5%附件: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亞瑟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14日邀同梁芢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定放款借據、約定書乙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借據、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詎債務人等已違約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依放款借據、約定書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即應連帶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