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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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被告NGUYENVANHUNG選任辯護人 應少凡 律師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HUNG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NGUYENVANHU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0年1月13日羈押、110年4月13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本案業經本院於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故認現階段已無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