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原投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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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投簡調字第2號
原   告  史宜芯
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復為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等所有坐落南投縣○○鄉○○
段○○○○○○○○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
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暨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04年7
月31日收受上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
依限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補繳裁判費,揆諸前揭規定
,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連歆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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