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59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
被   告  趙鄭綉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
月31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 趙鄭秀蕊 」之記載,應更正為「趙鄭綉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岡簡字第59號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當事人欄將被告
「趙鄭綉蕊」,記載為「趙鄭秀蕊」,乃出於誤寫,原告聲
請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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