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東享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仕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181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源崑崙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分│102年9月25日│54,449元│AG0000000│││ 鄭惠濱 │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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