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以上上訴人與 張譽齡 因102年保險字第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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