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43號聲請人 林志樺 相對人 張結籐
林英治
林英豹
林英凱
張林淑女
林淑賢
楊林淑諗
林榕郁
林榮宗
賴榮源
江林麗玉
林維英 吳林麗雲 林麗蓉
林黃瑞玉
林煥堃
林韋伶
林戊松 楊志明
楊玉如
楊浥瑜
林淑綿
林淑娟
林源周
林原藤
江文傑
文鈴
賴俊麟
賴俊男
賴倩如
林玉瓔
林碧圓
林秀麗
邱厚益
邱厚傑 邱治穎
林炳輝
吳林素珍
林淑慈
林泰一
林楹桀
林怡伶
林秫君
林秋雄
林川傑
林秋庭
林美玲
謝滄海
謝滄熙
謝淑惠
林文銘 訴訟代理人 林致遠 相對人 林永隆
林成家
林寶健
謝佳燕 謝佳曄
謝政遠
謝烜銘
謝有掬
謝文和
謝進成
謝文明 律師即 謝進財 之遺產管理人
謝進通
謝秉宏 (即 謝進富 )
謝進貴 林志宗 訴訟代理人 陳美晴 相對人 林竹成
林嘉財 林鑽忞
林素娥
林明宗
林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3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如附表二,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至於相對人張結籐所主張聲請遺產管理人新臺幣(下同)1,000元費用,為其聲請 林松柏 遺產管理人之家事聲請費,因非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無據,應予剔除,應由相對人另就前開聲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末查,張結籐原應連帶給付聲請人8,442元,聲請人則應給付張結籐1,770元,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張結籐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6,672元(8,442-1,770=6,672)。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張結籐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張結籐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鑑價費75,000聲請人109.11.10、109.12.29、110.1.26地政規費(複丈費)20,300同上109.5.5、109.12.22分割方案圖繪製費6,000同上109.12.11小計:101,300元裁判費18,325張結籐110.11.16戶政規費(戶籍謄本)1,710同上110.11.15地政規費(複丈費)1,750同上111.1.24小計:21,785元。附表一:已亡故共有人之繼承人表
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繼承人1 林助 林英治、林英豹、林英凱、張林淑女、 方林淑賢 、楊林淑諗、林榕郁、林榮宗、賴榮源、江林麗玉、林維英、吳林麗雲、林麗蓉、林黃瑞玉、林煥堃、林戊松、林韋伶、楊志明、楊玉如、楊浥瑜、林淑綿、林淑娟、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 江文鈴 、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林玉瓔、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林炳輝、吳林素珍、林淑慈、林泰一、林楹桀、林怡伶、林秫君、林秋雄、林川傑、林秋庭、林美玲、謝滄海、謝滄熙、謝淑惠2 謝文枝 謝佳曄、謝佳燕、謝政遠、謝烜銘、謝有掬3 林金榜 林源周、林原藤、江文傑、江文鈴、賴俊麟、賴俊男、賴倩如、 林玉纓 、林碧圓、林秀麗、邱厚益、邱厚傑、邱治穎4謝進財遺產管理人謝文明律師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編號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張結籐之訴訟費用額1 林助之 繼承人連帶負擔1/812,6632,7232林文銘1/801,2662723林永隆1/801,2662724林成家1/801,2662725林寶健1/801,2662726謝文枝之繼承人連帶負擔1/801,2662727謝文和1/801,2662728謝進成1/400253549謝進財1/4002535410謝進通1/4002535411謝秉宏(原名謝進富)1/4002535412謝進貴1/4002535413林金榜之繼承人連帶負擔1/128,4421,81514林志樺13/160---------1,77015林志宗13/1608,2311,77016林竹成1/244,22190817林嘉財1/812,6632,72318林鑽忞1/128,4421,81519林素娥1/128,4421,81520張結籐1/128,442--------21林明宗1/128,4421,81522林振鴻1/244,221908備註: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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