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務人 楊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零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6,005元9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3.77%9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180天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3,319元9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4.1%9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