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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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債務人 許恩嫚 即 許惠玲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第三人 李福枝 第三人 卓麗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第1期至第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5,500元,第8期至第24期則清償35,751元,並於第1期增加清償保單價值準備金5,95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92,225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
㈠債務人係園藝講師,以應各單位邀請授課或會場佈置之鐘點
報酬為生,遇寒暑假休假期間則無授課收入,收入不固定,,每月平均收入約可達25,000元。債務人為履行更生方案,乃請求其友人甲○○、甲○○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人,甲○○目前有相當存款;甲○○名下則有不動產,該不動產鑑估價值扣除貸款餘額後仍有約764,890元價值等情,有債務人102年8月27日、同年9月16日陳報狀、債務人與保證人勞健保查詢資料、本院102年10月1日調查筆錄、債務人及保證人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甲○○與甲○○保證書、印鑑證明及甲○○存摺影本、甲○○名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日提供甲○○之不動產抵押品合併鑑價表與貸款餘額證明等可資為證,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又債務人之女楊○雯(00年0月00日生)尚未成年,有受扶養
之必要。債務人與前夫 楊玉章 離異後,子女楊○雯由前夫監護並與其同住,楊○雯之就學及生活費用均由債務人及前夫共同分擔,債務人對前夫收入及財產情形知之甚微,債務人與前夫、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福利補助金,有債務人及其前夫、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債務人102年8月27日陳報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附於本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自身開支,尚須與前夫楊玉章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楊○雯之扶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6,500元(自第8期起調降為13,083元),雖略高於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3,661元【10,244+(6,834×÷2)=13,661】,然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需租賃房屋使用,每月租金5,000元,此有債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參。再者,債務人並無固定授課場所,需騎乘交通工具往來任教地點,交通費用支出較一般人為高,亦屬合理。且查,債務人前夫楊玉章之收入、財產狀況並未顯著優於債務人,就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與債務人共同分擔,亦符常情,綜上,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其國寶人壽保單解約金5,958元列入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亦有債務人102年10月22日陳報狀、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0日回函,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原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2分之1、154分之3),有前揭土地登記謄本附於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卷宗可佐。嗣前開土地出賣予第三人 徐秀菊 ,賣得價金1,608,609元扣除清償抵押權人台南市歸仁區農會之抵押債權1,200,000元後,債務人依其持份共分得122,926元,有債務人102年8月27日陳報狀、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債務人台灣土地銀行存摺明細、台南市歸仁區農會102年9月3日回函可考。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為支應日常生活開支,另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解約金額為44,989元,亦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2日回函附卷可稽。迄今債務人名下除1993年出廠之汽車乙台(已逾耐用年限許久),殘值甚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0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67,915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31,582元,亦有債務人99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22,469元【《內政部公告之99、100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9,829元+6,834÷2)×13+(10,244+6,834÷2)×11》=322,469】,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309,113元(631,582-322,469=309,113)。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92,225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債務人所提6年之更生方案,確已公允、妥適。
㈤末佐以債務人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另提出第三人甲○○
、甲○○為其保證人,而甲○○於台灣銀行永康分行處尚有活期存款餘額247,191元;甲○○名下則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之不動產,該土地、建物價值扣除房貸餘額後,尚有約764,890元之價值,亦分別有甲○○提出存摺明細資料、甲○○提出貸款餘額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日提出之保證人甲○○不動產抵押品合併鑑價表附於本卷可憑,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益堪肯認債務人確有相當誠意履行更生方案。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成數過低,對債權人有失公平,且其正值壯年,未來可預期有固定收入或增加收入,目前僅陳報收入25,000元,顯有低報收入情形。且債務人未將國寶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7,878元列入清償。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過高,亦未提出相關單據,其所提更生方案顯欠公允、妥適等語。惟查: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宜逕行認可之(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修正說明參照)。查債務人係園藝講師,其工作型態係應各單位邀請授課或會場佈置而獲取鐘點報酬,收入不固定,有債務人102年8月27日、同年9月16日陳報狀在卷可佐,而因債務人收入不穩定,遂已委由第三人甲○○及甲○○擔任保證人,甲○○及甲○○名下尚有存款餘額約247,191元及財產淨額約764,890元,為具備資力之保證人。
參以債務人已將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與子女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債務人名下商業保險解約金5,958元均用於清償,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公允,依法應認可其更生方案。債權人尚不得以債務人人過往收入金額較高等情,即指摘債務人有未據實查報收入情形。是債權人前開指摘立論顯有不足,亦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啓丞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3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24期)││(1)第1期至第7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5,500元,共7期。││(2)第8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35,751元,共17期。││(3)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5,958元,於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完畢。││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期末月第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194,334元││4、清償總額:新臺幣792,225元││5、清償成數:24.8%││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7、更生方案保證人:││(1)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2)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期至│第8期至│保單價值準備│││││││第7期│第24期│金(於第1期清│6年總清償額││││││(共7期)│(共17期)│償)││├──┼──────┼─────┼────┼────┼────┼──────┼──────┤│一│中國信託商業│160,281│5.02%│1,280│1,795│299│39,77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聯邦商業銀行│321,830│10.08%│2,570│3,604│600│79,858│││股份有限公司│││││││├──┼──────┼─────┼────┼────┼────┼──────┼──────┤│三│兆豐國際商業│257,263│8.05%│2,053│2,878│480│63,77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國泰世華商業│720,661│22.56%│5,753│8,065│1,344│178,72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臺灣新光商業│57,320│1.79%│457│640│107│14,18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富全國際資產│354,867│11.11%│2,833│3,972│662│88,017│││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新國際商業│638,125│19.98%│5,095│7,143│1,190│158,28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金陽信資產管│350,993│10.99%│2,802│3,929│655│87,062│││理股份有限公│││││││││司│││││││├──┼──────┼─────┼────┼────┼────┼──────┼──────┤│九│大眾商業銀行│332,994│10.42%│2,657│3,725│621│82,545│││股份有限公司│││││││├──┴──────┼─────┼────┼────┼────┼──────┼──────┤│合計│3,194,334│100%│25,500│35,751│5,958│792,225│││││││││└─────────┴─────┴────┴────┴────┴──────┴──────┤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