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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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849號債權人 刁惠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 黃威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