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活力水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