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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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芬蘭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