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仁德選任辯護人李百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仁德選任辯護人李百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