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何明原 債務人 莊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7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2月7日│1.74%│自民國107年1月8日起至│││2,156,559元│起至民國107年5月││清償日止││││30日止│││││├─────────┼─────────┤││││自民國107年5月31│2.74%│││││日起至清償日止│││├──┼───────┼─────────┼─────────┼────────────┤│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0月12│2.24%│自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至│││2,190,706元│日起至民國107年5││清償日止││││月30日止│││││├─────────┼─────────┤││││自民國107年5月31│3.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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