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王聖翔 被告 陳文彬
之1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民國101年度簡字第3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陳奕帆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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