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月卿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應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依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之記載,顯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