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蘇林麗美 被告即反訴原告 蘇森賢
一、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蘇林麗美向本院起訴之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限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蘇森賢向本院反訴之離婚等事件,就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離婚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就訴請被告應賠償六百萬元部分,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萬零四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共計六萬三千四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