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9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林怡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9下:10主 文11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2理 由13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4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5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16明文。
17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18字第103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12月6日上午10時起開19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20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聲請人21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22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人壽保23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4日台壽字第1070004978號函、聲24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25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26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27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28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8年1月2914日新北院輝106司執消債清辰消字第119號函,及各債權人30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31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2官提出異議。
第一頁1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2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二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