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進源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進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進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5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至102年8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5罪,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