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樊厚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84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708號、第4293號、第63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樊厚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84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708號、第4293號、第63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841號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驗餘量0.6154公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08號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5包(驗餘量0.979公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93號扣之針筒225支、研磨器1支、殘渣袋2個,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109年度毒偵字第7841號扣案之針筒8支,係自被告身上所扣得,並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係供施用毒品所用,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先予敘明。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足憑。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自承在卷(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414號偵查卷第38頁背面),是聲請人聲請就該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裁定沒收,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偵查案號鑑定書1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量0.6154公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84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2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驗餘量0.979公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08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出具之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320號)3針筒225支、研磨器1支、殘渣袋2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93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出具之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27-1號、DAA5527-2號、DAA5527-4號、DAA5527-6號)4針筒8支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841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