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債權人 廖威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民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163,480元之債權計算式為何?並依台端所提出之明細表按如下表格之借款時間、金額一一臚列。
┌──┬──────┬─────┐│編號│日期│金額│├──┼──────┼─────┤│1│年月日│?元│├──┼──────┼─────┤│2│年月日│?元│└──┴──────┴─────┘
二、請提出轉出帳號戶名係為債務人黃民沆所有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黃民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