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醫移調字第1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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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醫移調字第1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黃荷婷
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 張琳婕 律師
相對人 賴慶鴻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
相對人 吳巧琳
相對人 林鑫儀萊佳形象美學診所
共同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吳啟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醫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書記官陳威志調解委員吳登輝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張琳婕律師相對人代理人楊宜樫律師
相對人李榮唐律師共同代理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賴慶鴻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元整,於民國113年7月10日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二、相對人林鑫儀即萊佳形象美學診所、吳巧琳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捌萬元整,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三、聲請人願就本件調解之內容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本件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並同意日後就本事件有關事項不作任何不利相對人或相對人任職診所之言論或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以網路、媒體傳播等匿名方式所為不利相對人或相對人任職診所之言行)。如有違反者,聲請人願返還相對人第一、二項所領取之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張琳婕律師相對人代理人楊宜樫律師相對人共同代理人李榮唐律師
調解委員吳登輝委員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陳威志司法事務官李曜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何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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