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 莊清安 被告屏東寶建醫院院長
王姿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屏東寶建醫院院長之真實姓名,且訴之聲明亦未表明請求給付之數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6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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