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95號原告 張培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羅菲比 即羅菲比的店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25萬3,960元、代墊款1萬4,288元,共計26萬8,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但工資25萬3,96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4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30元(2,870-1,840=1,030)。
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132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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