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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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217號聲請人 楊曄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韶頤 、 李亜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張韶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亜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