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亨 原告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淵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