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香港商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ShanhhaiCommerc
ialBankLtd.)法定代理人 朱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陳絲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靜和 、 姚孟肇 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58,4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40,0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120平方公尺×355/100000(應有部分)=18,249,840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16樓之1):3,008,600元
㈢、綜上合計為21,258,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