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秩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桃秩字第73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6年12月17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9610562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安寧,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10月21日10時31分起至11時26分止。
㈡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號7樓。
㈢行為:藉端以渠之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以不定時
且大量撥打無聲電話至住戶 柯俊宏 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號碼(詳細行動電話號碼詳卷)之方式,而達騷擾
住戶柯俊宏居住安寧之目的,致影響其日常生活起居及生
理精神之健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柯俊宏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被害人柯俊宏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受信通信紀
錄查詢結果單1份。
㈣被移送人甲○○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
單1份。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第2款藉
端滋擾住戶安寧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李玉華
按藉端滋擾住戶,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萬2千元
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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