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大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玉環 、 黃建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25日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8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惟查無該例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30,520,000元?抑為47,812,524元?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