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087號原告 黃孋娜
林明世 林慧哲 被告寬畇電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為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3年
4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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