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宗龍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