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國良
曾建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國良、曾建維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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