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6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659號抗告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俸給事件,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65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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