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25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永存林月玲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俊宇 即林月玲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詩妤 即林月玲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森筑 兼林月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月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貳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自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森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肆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肆佰參拾參元自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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