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2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趙文章 債務人 楊明華 (原名: 楊茹清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二月九日,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三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