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葉進昆
阮氏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4年度訴字第1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該案被告 張耀文 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午11時開庭時,有誹謗聲請人家人,為維護聲請人及家人權益,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1號於104年5月28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開民事判決網路查詢資料,堪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當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亦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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