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告 王政義

被告 張鋒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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