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告 王政義
被告 張鋒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告 王政義
被告 張鋒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琮翰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