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丙○○(更名前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士簡字第124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