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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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246號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丙○○(更名前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士簡字第124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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