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64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梵國際室內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