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林宥杰 被告 林佑檢 上列被告林佑檢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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