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2號上訴人 張麗華 被上訴人 楊琇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42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840元(計算式:15.71平方公尺×35,254元=553,84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