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子瑜 (即 郭豐榮 原名 郭聰憲 )之繼承人)
郭子琦 (即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繼承人) 郭姿蘭 (即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豐榮原名郭聰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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