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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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杜玉燕 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原告 陳坤雄
陳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 蔡貴雲 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