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郭俊宇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原告與被告育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張枝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9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