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繹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繹凱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