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哲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71,441元,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貴公司已繳納之1,000元,應補1,000元)。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184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陳哲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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