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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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安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安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安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11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